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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14则处罚公告

2024年04月23日 0 打印 收藏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督撤字〔2024〕19号、建督撤字〔2024〕20号、建督罚字〔2024〕32号至建督罚字〔2024〕43号共14则处罚公告,对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1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12人作出处罚。

1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被罚

建督撤字〔2024〕19号、建督撤字〔2024〕20号显示,张某某在山东某海领航大数据发展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资格证书注册在合肥某峰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撤销张某某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鉴于你已注销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张某某作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的处理。

12人因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被罚

建督罚字〔2024〕32号显示,2023年7月29日,衡水市某县城乡供水管网改造项目发生1起天然气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82万元。经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焦某某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出借个人资格证书,未依法履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给予焦某某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4〕33号显示,2023年7月29日,衡水市某县城乡供水管网改造项目发生1起天然气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82万元。经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李某某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违规出借职业资格证书,在安平县城乡供水管网改造项目监理工作中,未实际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给予李某某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4〕34号显示,2021年8月9日,在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皖投某世家二期施工工程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货车司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0万元。经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王某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有效落实吊装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给予王某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4〕35号显示,2022年11月17日,安徽某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合肥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高端正极材料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5万元。经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刘某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未严格审查屋面板安装作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给予刘某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4〕36号显示,2022年2月23日,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安徽省合肥市庐州大道(某华大道-某绣大道)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经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陈某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发现从事信号司索作业人员与备案审查的特种作业人员不一致和起重作业人员未按起重吊装专项方案要求开展起重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给予陈某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4〕37号显示,2023年5月23日,安徽省广德市桐汭街道某象佳园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3.5万元。经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陈某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单位未组织开展电动三轮车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安全生产责任制重大漏洞、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给予陈某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4〕38号显示,2022年2月23日,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安徽省合肥市庐州大道(某华大道-某绣大道)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经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邹某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主持行政全面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劳务分包单位未按起重吊装专项方案开展起重作业的事故隐患,对项目部无施工班组的技术交底材料和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内容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给予邹某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4〕39号显示,2023年2月27日,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江路某保税仓库(B型)项目发生一起雨棚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0余万元。经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孔某某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部监理工作流于形式,未严格履行对悬挑雨棚拉杆等钢构件进场验收职责,对施工方未经验收、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以及现场施工人员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悬挑雨棚等违规行为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给予孔某某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4〕40号显示,2021年8月9日,在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皖投世家二期施工工程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货车司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0万元。经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孙某某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过程中对项目塔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失察,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吊装作业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给予孙某某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4〕41号显示,2023年2月27日,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江路某保税仓库(B型)项目发生一起雨棚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0余万元。经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熊某某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主持项目部全面工作,对项目部安全管理、质量管理不认真不细致,对建筑材料进厂未履行验收、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悬挑雨棚等违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给予熊某某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4〕42号显示,2021年12月30日,位于镜湖区赭山西路某号的某医院南侧皖南急救医学中心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经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朱某某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施工人员违规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给予朱某某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4〕43号显示,2020年4月15日,合肥某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肥某克某奥滨湖酒店工程项目进行幕墙施工作业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经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牛某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督促施工单位规范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未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是否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行巡视;对施工现场的高处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查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给予牛某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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