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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和维护公平竞争的通知

2024年03月28日 0 打印 收藏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和维护公平竞争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

为持续打造优良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2024年3月5日起,我市各级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以发布采购公告为准),不再向投标(响应)供应商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对已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及时予以退还。

二、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积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促进金融与中小企业良性互动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绿色通道,实现供应商在线申请、在线审批全流程电子化运行。优化完善政府采购融资业务办理,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对有融资意向的中小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完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具备放款条件的企业,应在审批通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三、一键式提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优化大连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功能,向注册中小企业免费定向推送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中小企业可在政府采购意向环节,点击“订阅”功能,接收政府采购项目公告信息,方便中小企业及时获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四、破除政府采购门槛和壁垒

各级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隐性门槛、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不得以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不得要求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单位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以排斥外地投标人。各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应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有效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五、严格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各级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应按照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要求,加强评审管理,提高评审质量,防控评审风险。各级财政部门对发现的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行为,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规范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各级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依法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采购单位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或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通过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等内控程序,自主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

七、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

各级采购单位应切实担负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依法组织开展履约验收工作,确保实现采购目标。采购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约验收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采购单位应在项目履约验收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在“大连政府采购网”公示验收结果。

八、推进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信息公开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单位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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