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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2020年06月04日 0 打印 收藏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晋发改法规发〔2017〕986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11月23日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7〕2012号)要求,现就我省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发布、公示媒介和渠道

  依据《办法》要求,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www.sxbid.com.cn,以下简称“省招投标服务平台”)为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媒介。结合落实国家和省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有关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通过依法建设运营并已与省招投标服务平台对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择一录入,交互至省招投标服务平台核验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在其他媒介发布,不得非法设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障碍。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信息平台依法落实信息整合及交易监管工作的,应当通过规范对接且依法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或省招投标服务平台获取相关信息。

  二、规范信息交互和存储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接口标准》要求,完整采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数据,并实时上传,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与省招投标服务平台的数据规范接口改造、平台对接等工作,确保数据信息采集的稳定性与正确率。省招投标服务平台应当坚持“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基本定位,对电子交易平台按照规范要求交互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自收到信息后12小时之内发布,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并做好数据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同时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

  三、切实健全制度、加强监管

  省招投标服务平台设置专门栏目,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结合实际对各类主体落实《办法》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省发展改革委依法对全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市发展改革部门、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具备招标投标活动管理职能的机构,应当及时按照“放管服"要求和《办法》精神,调整完善本地、本部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相关制度,积极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不得制定和发布违背《办法》及本通知的相关规定。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

人物专访